第二十条 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委托具有法定防雷工程设计、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 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设计未经审核同意不得投入施工;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防雷工程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使用要求,并根据有关规定实行定期检测制度。 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安装及投入使用后,装置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报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违反规定拒不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使用未经检测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随着国家行政审批改革的提速,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大幅精简。大部分行政许可事项需要取消,中介服务事项也需作相应的调整。现在防雷科技服务在定期检测方面还主要集中在一般建筑物、和危化品场所的防雷设施检测。随着职能的转变和检测资质的放开,探索开展一些新的防雷科技服务,对满足社会的需求,拓展防雷科技服务领域大有好处。
检测中,检测人员依次对中心办公楼、餐厅、配电室等重点部位、基础设施的防雷设施进行了逐一查看,对各部位防雷设施进行了勘查,对设备安全性能和接地电阻进行现场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人员还现场讲解了防雷装置的日常养护方法及用电安全常识。 该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防雷检测是一项关乎人身财产安全的常态化工作,要定期开展此项工作。此次防雷安全检测,既排除了安全隐患,又体现了中心的安全防范意识。下一步中心将完善定期检查制度,做好预防性工作。